目錄:行業新聞發布時間:2019-07-03 15:34:07點擊率:
在商標司法實踐中應深刻認識商標權的本質,明確政策導向,綜合運用各種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間,嚴格控制惡意注冊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積商標的存量。
時下,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搶注商標、大量囤積注冊商標,然后擇機要價或待價而沽,致使網上網下、大街小巷買賣注冊商標正在演變為一種不良趨勢。為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4月23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專門增加規制惡意注冊的內容。為此,在未來商標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深刻認識商標權的本質,明確政策導向,綜合運用各種措施,用好用足裁量空間,嚴格控制惡意注冊的增量,努力消解囤積商標的存量。
商標是企業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標識。一個標識,只有在商業過程中被不斷被使用,才能夠產生和逐步積累商譽,該標識也因承載商譽而成為商標。由此,商譽是商標權所保護的特定利益,保護商標權實質上就是保護商標所承載的商譽。這就是商標權的本質之所在,也是標識、商標、商譽與商標權之間的內在邏輯。
商標權源于商標的實際使用和由此而產生的商譽,保護商標權是為了保護商譽,而不是為了保護標識本身。沒有商標的實際使用,就不會形成商譽,更不會產生商標權。因此,注冊商標所有人不能通過商標注冊行為直接獲得商標權。只有當特定標識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結合并真實地投入市場使用,與之相關的商譽才能逐步積累和增加,商標才能成為商譽的載體,商標所有人也因此才能獲得商標權。當商標成為商譽的載體時,保護商標就成了保護商譽的途徑。換言之,保護商標權就是為了保護商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經過苦心經營而積累起來的商譽,而不是為了保護標識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