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專利申請是發明者、設計人或是其他有申請辦理權的主體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就某個發明或設計獲得專利權的請求。依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應向國家專利局遞交申請報告、使用說明、專利申請權、摘要、附圖、優先權請求。如果在東莞專利申請發生侵權如何解決?

一、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行為人均可自主協商或在別的第三方的協商、交涉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愿時通常可以向侵權行為方發送侵權行為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明文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常常使用,并且還常得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行為警告通知的寫法可以根據不一樣狀況,口氣可以強勢,也可以緩和。東莞專利申請通常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關鍵權項內容;
2、對方的產品或方式損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斷或嚴禁對方生產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3、希望對方于什么時候就此做出回應;
4、如果對方未作回應,專利權人很有可能采用的措施。
二、行政裁決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行為事實和證據充足確鑿的狀況下,可向專利局等相關行政部門檢舉,由其采用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責任進行核查后做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相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相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協商。
三、向法院起訴
1、專利侵權糾紛案,由侵權責任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上訴人僅對侵權行為產品制作者提起起訴,未起訴銷售者,侵權行為產品生產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生產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作者與銷售者為一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作者的分支機構,上訴人在銷售地起訴侵權行為產品制作者生產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專利權屬糾紛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合同糾紛案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東莞專利申請侵權責任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包含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因此,在申請或注冊前,一定要認清楚,避免主動侵權行為或者處于被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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