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高新申報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發布的2016年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一章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申請稅收優惠政策。

東莞高新申報后,企業所得稅可從25%降至15%。如果企業不承認高新技術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可合法節約200萬元。
東莞高新申報的研發費用可享受150%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第4條,從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規定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項目研發活動的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中加計和扣除。
東莞高新申報的設計費用是指設計、開發和制造新產品和新工藝、工序、技術規范、程序和操作特點所發生的成本。包括為獲得創新、創意和突破性產品而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東莞高新申報中的委托外部研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國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發活動的成果歸委托企業所有,與企業主營業務密切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并按實際金額的80%計入委托研究開發費用總額。
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內部在研究開發活動中發生的全部實際費用和委托其他國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發生的費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發生的費用。受托研究開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法律設立的企業和其他創收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國個人(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
上述所講解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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