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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專利申請發布時間:2018-05-25 13:58:23點擊率:
一、概念
韓國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韓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授權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20年之日"為止。關于農藥或醫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最多延長5年。發明專利采用實質審查制度,自申請日起5年內向韓國政府請求實質審查,請求實審之日起25個月內審查。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從授權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10年之日"為止。但是和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不同的是,韓國實用新型采用審查登記制度,向韓國政府提出申請后約10個月可領證。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于授權登記日起生效,截止于授權登記之日起15年。韓國政府對外觀設計專利審查采用外觀設計審查登記制度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無審查登記制度并行的方法。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無審查申請的對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單、地板席子、帷幕);
-F3(辦公用紙、印刷品);
-F4(包裝紙、包裝容器);
-M1(紡織物等)。
韓國專利申請所采用的語言是韓語。
二、審查制度
1、韓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原則;請求審查原則;授權后異議制。
2、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最大特點是經過實質性審查,并且考慮到實用新型技術生命周期較短、實用新型保護期短于專利權,且實用新型申請人大多為個人,KIPO計劃擴大適用優先審查的實用新型申請范圍,大幅放寬請求優先申請的條件,使更多個人用戶更便捷地利用實用新型優先審查制度。按照KIPO現有制度,普通實用新型申請獲權周期為自申請日起10個月。盡管優先審查程序可將獲權周期縮短至3個月,但由于現有優先程序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公認的、確有快速獲權需要的申請(例如申請涉及技術已經或即將投入商業運作;或急需獲權以防止侵權),且申請人須單獨提交優先審查的證明文件。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優先審查制度將適用范圍擴大至所有實用新型申請,并規定如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申請時申請普通審查,可于2個月內重新申請優先審查,且無須提交其他任何附加文件。此外,為幫助申請人節約開支,KIPO已于2006年5月1日在實用新型優先審查制度中引入固定最低費率,取消原先請求優先審查須繳納的附加費。
3、韓國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制度分為審查注冊制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非審查注冊制并行的方法。
三、申請途徑
巴黎公約途徑、專利合作條約途徑
四、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需文件
1)提交的原始申請文件及PCT請求書或已公布的PCT申請小冊子;
2)國際檢索報告;
3)按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提出的修改過的權利要求(如有);
4)國際初審報告,按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修改的申請文件(如有)。
申請人一般需提前2-3個月確定向KIPO局申請并委托代理機構啟動翻譯和文件準備工作